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/ 教練制度 / 教練講習

一、目的:為提升我國獨木舟教練素質及技術水準,培養專業教練人才, 建立教練分
級制度,並全面提升獨木舟運動之水準。
二、依據:本辦法依據國民體育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,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頒定全
國各運動協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規定辦理。
三、分級:本會獨木舟教練分為三級 ,
3-11、 縣/市級-- C級。
3-2、省/轄市級-- B級。
3-3、 國家級-- A級。    
四、各級教練基本條件及晉級辦法:
 4-1、縣/市級 C級
1、 限年滿20歲, 品性端正, 身心健康 之中華民國國民。
2、初級獨木舟訓練 課程結業以上程度。
3、高中或同等學歷以上畢業。
4、熱心獨木舟運動, 熟諳獨木舟技術。
凡具上述各項條件, 經參加本會C級教練講習會, 經測驗合格, 即可取得縣/
市級或C級教練證。 
4-2、省/院轄市級 B級  (略)
4-3、國家級 A級  (略)
        
五、教練之訓練:
5-1、 國外進修  (略) .5-2、講習會    (略).   5-3、教練委員會  (略) .  

六、 教練之任用、管理、獎懲: (略)

七、附則:持有外國發給之教練證者,由本會教練委員會按其等級審核換發相等之
教練證。
本辦法經本會教練委員會會議討論,並經理事會通過後,報請 會員大會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中華民國 八八 年 十 二月 三十 日

               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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